brexit uk polling station NIKLAS HALLE'N/AFP/Getty Images

公投风险

牛津—面临注定的失败,英国首相梅叫停了议会对她上个月与欧盟所达成的英国脱欧协议的投票,“人民投票”——第二次脱欧公投——的可能性在增加。但公投真的是决定人民所选择的代表无法或不愿解决的问题的正确机制吗?

公投能让人民发出声音。在人民充满怒气,不满于政治建制派的时代,这就是它的吸引力所在。但没有规则的话,公投无异于邀请集体发出愤怒的咆哮。这必须与国家政策的决定有所区分。后者需要谨慎衡量每个人的利益。这不是——也不可能是——匹夫之责。

在某些问题上,对某人好的东西,可能对他人不好;而对他人不好的东西,可能对某人更加不好。大部分人没有时间、兴趣、知识、渠道或渴望对一个有一个问题的这些考量做出深入的理解。但这正是代表整个社会做出决策的必要条件。

这就是代议制民主存在的理由。选民信任政客知情——充分利用公务员、情报和分析——并以长期大局观权衡各种方案。

因此,政客必须将他们的结论带到论坛(议会)上,这个论坛是为了通过互相竞争的政党、选区和代表呈现不同的利益而设计。选民、其他当选官员(通过议会调查的形式)和独立媒体可以问责他们的选择。

危险在于政客可以利用公投避免承担艰难决定的责任。在掌权之前,墨西哥新当选总统奥不拉多尔就利用“非正式”公投来决定取消墨西哥城新机场(已经建成了30%)和支持他的十项主要社会和基础设施计划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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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各国如何确保让直接投票决定公共政策的做法不会影响到代议制民主中的决策质量?

当然,政府可以干脆不进行公投。比利时、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就是如此(这些国家在1985—1999年极权主义统治加剧时期曾经动用过平民表决)。但如果国家仍然希望保留公投这一选项,就应该制定正式的规则,以帮助确保政客不会利用公投来逃避艰难的决定。首先,国家应该限制什么时候可以召集公投(比如,只能对宪法修正案进行公投),制定最低投票率门槛,并要求绝对多数。

比如,在澳大利亚,公投只能在特定的条件下举行,并且只有(在总体多数通过的基础上)多数州都经多数通过才算成功。英国也应该应用这样的限制,即公投不但要求总体多数,还要求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分别达到多数。

另一个避免公投陷阱的办法是规定公投不具法律约束力。芬兰和挪威只允许这种性质的公投,而澳大利亚政客也有召集无约束力的平民表决的选项。

这有利于有效公投的另一个本质特征:确保政客对政策应对的所有权。比如,在瑞士,公投可以用来显示公众的偏好,但政客必须承担制定最有利于国家利益的政策的责任。

2014年2月的公投就是如此,在这次公投中,瑞士选民和各州表达了他们更愿意通过配额限制移民。但引入限额将违反瑞士参加欧盟单一市场的条件。因此,在2016年,政府给出了自己的方案,实施了一项法律允许雇主优先考虑瑞士求职者(而不限制欧盟工人向瑞士的自由迁徙)。

在举行公投时,政客还必须承担人民决定的环境的责任。他们必须确保表决的问题得到精心的设计,并且留足了深思熟虑和优质信息的时间。瑞士有一项悠久的传统,即地方拥有很长的考虑和咨询时间,因此形成了一种动作缓慢但深思熟虑的决策形式。在民主的诞生地古代雅典,公民在辩论首日投票判处全体米蒂利尼(Mytilene)男性死刑,以惩罚他们起义反抗雅典帝国统治。到了第二天,公民们冷静下来,投票同意宽大处理。

在英国,“脱欧”、“没有协议”和“留欧”等词语都背上了厚重的含义,每个选项的鼓吹者都在鼓动选民支持他们的观点。制约鼓动的办法之一——并有过去的调查的支持——可以是首先引导选民考虑他们对这个话题到底知道多少,包括他们如何理解这些关键词。认为必须在这三个选项之间做出选择的政客应该清楚“折衷效应”,即人们总是倾向于选择中间选项,而不是对每一个选项都仔细考虑。

英国历史上只举行过三次全国公投:一次是1975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员资格问题;一次是2011年改变投票制度的问题;还有一次就是2016年的脱欧公投。但如今,英国可能即将举行又一次兹事体大的投票。

随着共同变得越来越频繁,各国需要将规则具体化以确保政客不会滥用。这意味着至少在大部分情形的公投不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提供时间、信息和机会让选民做出真正的深思熟虑。公投不应该让政客(或他们的顾问)逃脱责任。他们被选出来,是为了实施能够推动国家利益的政策。他们也必须因此而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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