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在上个月就一系列“可持续”经济活动达成协议后,欧盟成员国和欧洲议会不久将有望采用所谓的“分类法”对绿色投资进行分类。新分类系统生效后(很可能是今年),欧盟将使用此分类列表来确定哪些金融资产和产品具有可持续性。
此分类法是欧洲联盟委员会可持续发展融资行动计划的基础,该计划的宏伟目标是“将资本流动重新定向到可持续投资,以实现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 委员会希望新的分类计划将能够解决市场参与者“漂绿”(greenwashing)不可持续的金融产品的问题,并作为促进可持续投资的政策激励措施的基础。
为了达成这些目标,分类法必须解决三个重要问题。然而,欧盟片面的标准却无视其中两个重要问题,这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欧盟要关注哪些经济活动可持续,便需要定义并列出所有有助于能源转型的活动,例如产生可再生能源或生产电动汽车。而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要将核电或天然气也一并纳入,以及是否在分类法中按环保程度高低确定类别、而非采用一种二元的分类系统。
但是欧盟分类法也应该解决第二个大问题:哪些绿色活动面临资金缺口?毕竟,从环境角度来看,将资金流动重新定向到此类活动的唯一目的是弥合资金短缺。而提出的分类法中,列出的所有可持续性活动不一定都是资金不足的。实际上,某些绿色活动的发展受到其他因素的限制,例如缺乏消费者需求、税收环境不利或技术障碍。筹资水平低实际上可能是这些困难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而且,当确实存在融资缺口时,资金短缺并不一定影响整个资本运转。通常,资本短缺会影响特定阶段,例如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之间的所谓“死亡谷”。
在这种情况下,将资金分配给所有被定义为“可持续”的活动,包括那些不是资金不足的活动,不仅会稀释潜在奖励措施的影响(例如委员会设想的“绿色支持因素”),而且还会带来风险资产泡沫。然而,到目前为止,欧盟干脆忽略了这些潜在问题。
最后,委员会还无视了哪种金融工具和产品可以有效影响实体经济的证据。
有人希望欧洲的政策制定者会鼓励对有助于扩大可持续经济活动规模的器材和产品进行的投资。例如,最近一份对该主题的学术研究的评论认为,投资者利用股东权利支持环境决议是实现这一结果的“相对可靠的机制”。这种路径正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比如贝莱德(BlackRock)最近决定加入“气候行动100+”联盟,推动此类决议。但是,与此同时,该评论指出:“目前尚无实证研究表明,可持续投资者做出的资本分配决策与公司增长或公司行为改善相关。”
委员会参考了这项研究,但已决定采取违背科学证据的行动,并根据其他事实对可持续发展资金进行监管。一方面,该法规将投资组合在可持续活动中的风险确定为实现环境成果的唯一途径。或者,如委员会所说,“绿色源自[金融产品或投资]用于基础资产或活动的用途。”另一方面却忽略了将股东参与作为投资转向可持续活动的一种方式。
欧盟的片面方法增加了三种特别有害后果的风险。首先,它增加了误售的可能性。不合适的产品可能会很快系统性提供给40%的欧洲零售投资者(数据来源于我们最新的调查报告,将于2020年发布),这些投资者都担心其储蓄对环境的影响。此外,该法规可能对环境有实实在在影响的投资策略设置进入壁垒,以阻碍竞争。最后,通过禁止在金融方面采用基于证据的方法,欧盟的法规可能会减缓该行业的转型,从而阻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
作为建议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的高级别专家组成员,我一再呼吁委员会注意这些问题,且仍然难以理解委员会所做出的决定。但是,使用简单的片面解决方案来解决复杂的多维社会问题,并非没有先例。
不久前,美国政府与金融业一起试图解决一个比气候变化更简单的挑战:提高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拥有率。它们选择专注于次级抵押贷款,并结合了证券化的强大传播魔力。在某个时候,决策者认为,增加这些次级贷款的市场敞口是帮助低收入家庭购买房屋的一个很好的替代方法,因此无需进一步评估。而我们都知道,这到最后是如何收场。
Translated by Jianhao Ge, Research Assistant at Intellisia Institute, an independent think tank in China.
巴黎–在上个月就一系列“可持续”经济活动达成协议后,欧盟成员国和欧洲议会不久将有望采用所谓的“分类法”对绿色投资进行分类。新分类系统生效后(很可能是今年),欧盟将使用此分类列表来确定哪些金融资产和产品具有可持续性。
此分类法是欧洲联盟委员会可持续发展融资行动计划的基础,该计划的宏伟目标是“将资本流动重新定向到可持续投资,以实现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 委员会希望新的分类计划将能够解决市场参与者“漂绿”(greenwashing)不可持续的金融产品的问题,并作为促进可持续投资的政策激励措施的基础。
为了达成这些目标,分类法必须解决三个重要问题。然而,欧盟片面的标准却无视其中两个重要问题,这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欧盟要关注哪些经济活动可持续,便需要定义并列出所有有助于能源转型的活动,例如产生可再生能源或生产电动汽车。而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要将核电或天然气也一并纳入,以及是否在分类法中按环保程度高低确定类别、而非采用一种二元的分类系统。
但是欧盟分类法也应该解决第二个大问题:哪些绿色活动面临资金缺口?毕竟,从环境角度来看,将资金流动重新定向到此类活动的唯一目的是弥合资金短缺。而提出的分类法中,列出的所有可持续性活动不一定都是资金不足的。实际上,某些绿色活动的发展受到其他因素的限制,例如缺乏消费者需求、税收环境不利或技术障碍。筹资水平低实际上可能是这些困难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而且,当确实存在融资缺口时,资金短缺并不一定影响整个资本运转。通常,资本短缺会影响特定阶段,例如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之间的所谓“死亡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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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将资金分配给所有被定义为“可持续”的活动,包括那些不是资金不足的活动,不仅会稀释潜在奖励措施的影响(例如委员会设想的“绿色支持因素”),而且还会带来风险资产泡沫。然而,到目前为止,欧盟干脆忽略了这些潜在问题。
最后,委员会还无视了哪种金融工具和产品可以有效影响实体经济的证据。
有人希望欧洲的政策制定者会鼓励对有助于扩大可持续经济活动规模的器材和产品进行的投资。例如,最近一份对该主题的学术研究的评论认为,投资者利用股东权利支持环境决议是实现这一结果的“相对可靠的机制”。这种路径正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比如贝莱德(BlackRock)最近决定加入“气候行动100+”联盟,推动此类决议。但是,与此同时,该评论指出:“目前尚无实证研究表明,可持续投资者做出的资本分配决策与公司增长或公司行为改善相关。”
委员会参考了这项研究,但已决定采取违背科学证据的行动,并根据其他事实对可持续发展资金进行监管。一方面,该法规将投资组合在可持续活动中的风险确定为实现环境成果的唯一途径。或者,如委员会所说,“绿色源自[金融产品或投资]用于基础资产或活动的用途。”另一方面却忽略了将股东参与作为投资转向可持续活动的一种方式。
欧盟的片面方法增加了三种特别有害后果的风险。首先,它增加了误售的可能性。不合适的产品可能会很快系统性提供给40%的欧洲零售投资者(数据来源于我们最新的调查报告,将于2020年发布),这些投资者都担心其储蓄对环境的影响。此外,该法规可能对环境有实实在在影响的投资策略设置进入壁垒,以阻碍竞争。最后,通过禁止在金融方面采用基于证据的方法,欧盟的法规可能会减缓该行业的转型,从而阻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
作为建议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的高级别专家组成员,我一再呼吁委员会注意这些问题,且仍然难以理解委员会所做出的决定。但是,使用简单的片面解决方案来解决复杂的多维社会问题,并非没有先例。
不久前,美国政府与金融业一起试图解决一个比气候变化更简单的挑战:提高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拥有率。它们选择专注于次级抵押贷款,并结合了证券化的强大传播魔力。在某个时候,决策者认为,增加这些次级贷款的市场敞口是帮助低收入家庭购买房屋的一个很好的替代方法,因此无需进一步评估。而我们都知道,这到最后是如何收场。
Translated by Jianhao Ge, Research Assistant at Intellisia Institute, an independent think tank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