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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或是同盟?

发自里加——当许多拉托维亚人还在为法国向俄罗斯出售两栖攻击舰而吃惊不已时,其他欧盟成员国却已开始将俄罗斯视为潜在的军火买家了。但欧盟和北约成员国这种提升非盟国兵力投送能力的举动是否明智?毕竟俄罗斯入侵格鲁吉亚还仅仅是两年半以前的事,甚至至今仍占据着这个北约所谓“潜在未来成员国”的一部分领土。

欧盟理事会针对武器出口行为的共同立场对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对武器出口控制以及许可的权限和责任则属于成员国自身,而非欧盟机构。事实上在“瓦森纳安排”(全球33个国家建立的常规武器和军/民双用途物资及技术出口控制机制)下,各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出口武器。

欧盟在武器出口方面的共同立场为我们带来了更多的信息交流,更高的透明度以及更密切的磋商,同时也协调了与武器出口控制相关的一系列条约和规程。但这一机制的潜力仍未能完全发挥出来。磋商目前还仅限于两国之间,同时缺乏指导磋商的相关行为准则——也不要求达成任何关于武器出口决策的最后协议。

因此这一磋商机制的有效性也极难评估。依照共同立场条款,某一国颁发武器出口许可证之前必须与曾经拒绝颁发类似许可证的另一成员国进行磋商。但相关条款却并未明确说明这种磋商究竟要达到何种程度。更重要的是,它并不要求武器出口国与其他可能关注该项出口的国家进行磋商。

于是对第三国的武器出口问题就一直困扰着欧盟。而该问题的核心则是各成员国之间的核心利益冲突——欧洲各大武器厂商之间的竞争,还有防务市场的战略重要性(尤其是牵涉到各国外交政策的时候)——以及特别强调增强团结与磋商机制的里斯本条约

如果我们希望遵重里斯本条约精神的话,那么团结必须被视为一个重要的政治工具,并以此实现一个服务于集体利益的欧洲防御政策。而各国在技术转让方面对各自国家政策的追求则与该目标背道而驰。因此必须出台相关法则来对磋商机制进行更清晰的阐述,而出口武器的欧盟成员国必须与所有利益相关成员国进行协商,而不仅限于那些曾签发(或禁止)类似许可证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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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各方对第三国行为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达成共识的方式,欧盟可以最终构建一个共同的武器出口政策。但对第三国武器出口共同政策的制定进程不可孤立运行,同时还需要建立一个共有且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欧洲防务市场。

这意味着与非欧盟成员国的合作不应对欧盟内部的团结和共同原则造成损害。尽早进行磋商有助于消弭误解——这些误解通常会在媒体的添油加醋下不断加深,即便交易还远未达成——并因此增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团结一致。

在各成员国意见不一的情况下,欧盟应当扮演一个更重要的角色。比如成员国可以在政治和安全委员会内部就某些敏感或争议性事务进行协商。这将增强欧盟理事会共同立场的影响力,更何况这一立场已经对军事技术和设备的出口管制提出了大概的原则。

对北约来说,盟国之间的磋商问题已经在《北大西洋公约》的第4条中进行了界定:“无论何时任何一缔约国认为缔约国中任何一国领土之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遭受威胁,各缔约国应共同协商。”

但上述第四条仅仅是针对即将到来的威胁。一个北约成员国的决策可以影响到其他盟国。对第三国的军事装备和技术转让可能影响到区域安全,并因此要对威胁态势进行重新评估。

北大西洋理事会显然可以作为一个增进成员国团结,消除成员国对各种威胁的恐惧并避免误解的论坛而存在。在更底层级上,政治和伙伴关系委员会和/或国家军事力量主管会议可以用作初步磋商。这些事务与所有盟国都利益攸关,因此讨论也不应局限于两个国家之间。

武器贸易和技术转让无疑会引发众多道德和伦理问题,因此也必须在盟国之间进行公开且增强信心的讨论。如果众多重要机构都被排除在外的话,团结是无法实现的。事实上,欧盟和北约曾经做出的某些最危险的决策,都是那些事前未被公开讨论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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